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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被告苗某。委托代理人陈明,河北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苗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00元,减半收取195.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亚欣
书记员: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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