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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长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长
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魏玉娇(河北涿州晨曦法律服务所)
王某

原告刘某长,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玉娇,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长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万一鸣
审判员:李明明
审判员:邢远征

书记员:李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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