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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生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美,黑龙江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晶(刘某生妻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工程段职工,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民,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生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昆 审 判 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

书记员: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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