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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张某某华某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王艳升(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刘志军
王某
张某某华某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东(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艳升,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军。
被告王某。
第三人张某某华某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风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张某某华某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直实意思的表示,且理由充分合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第三人张某某华某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46元,减半收取757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直实意思的表示,且理由充分合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第三人张某某华某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46元,减半收取75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海军
审判员:苑仲平
审判员:鲍玉洁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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