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王艳升(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刘志军
王某
张某某华某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东(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艳升,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军。
被告王某。
第三人张某某华某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风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张某某华某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直实意思的表示,且理由充分合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第三人张某某华某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46元,减半收取757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直实意思的表示,且理由充分合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第三人张某某华某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46元,减半收取75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海军
审判员:苑仲平
审判员:鲍玉洁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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