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刘某某诉孙赪、李淑颖、李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代理人郑秀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告孙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现下落不明。
被告李淑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现下落不明。
被告李淑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代理人冉照山,男,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赪、李淑颖、李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秀丽、被告李淑辉的委托代理人冉照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赪、李淑颖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赪、李淑颖系夫妻关系。1997年4月26日被告孙赪在原告处借款13,000.00元,还款日期为1998年2月26日。并于1997年10月5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被告孙赪、李淑颖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被告孙赪、李淑颖共同给付欠款13,000.00元,并要求利息按法律规定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孙赪、李淑颖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为家庭用款,被告孙赪向原告刘某某借款13,000.00元,有被告1997年10月5日出具的欠据为证,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二被告应按约还款。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赪、李淑颖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欠款本金13,000.00元,并以本金13,000.00元自1998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分给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被告孙赪、李淑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审 判 长  孙晓伟 审 判 员  孙 刚 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

书记员:田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