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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某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李国栋,黑龙江李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12日以双方已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310.00元,退还原告刘某310.00元。

审 判 长  郑 伟 审 判 员  郝春梅 人民陪审员  王艳秋

书记员:张小花 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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