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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影诉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森穆,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勋,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于2013年借给被告人民币3000.00元整,又于2015年10月4日借给被告人民币50000.00元,借款期为两个月。于2016年借给被告人民币10000.00元,以上款项约定月利息为二分,债务到期后,原告经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原、被告达成和解。

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原告刘影诉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高某某于2017年3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影欠款本金57000.00元,余款及利息原告刘影自愿放弃。逾期不付,则按本金60000.00元偿还。
案件受理费1225.00元,减半收取612.5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彭汉英

书记员: 邵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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