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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彬与被告温大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彬
王彦卓(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温大川

原告刘彬,男,1961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王彦卓,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大川,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诉被告温大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刘彬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刘彬负担。

审判长:王昆

书记员: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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