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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新华、高金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冯新华
高金华
高某某

原告刘某某,女,河北雄县。
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新华,男,河北雄县。
被告高金华,男,河北雄县。
被告高某某,男,河北雄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新华、高金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借据中并没有担保人高金华。加之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过程中,经查高辛庄村并无高某某此人。综上,应认定原告所诉无明确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借据中并没有担保人高金华。加之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过程中,经查高辛庄村并无高某某此人。综上,应认定原告所诉无明确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德桥
审判员:赵润山
审判员:陈立军

书记员:刘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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