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许某
李艳辉(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30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艳辉,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增楼
书记员:代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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