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强
崔伟强(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
刘远(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
夏洪河
李某某
原告刘某强,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崔伟强,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远,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洪河,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被告李某某,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强诉被告夏洪河、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万一鸣
书记员:李航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