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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强诉被告夏洪河、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强
崔伟强(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
刘远(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
夏洪河
李某某

原告刘某强,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崔伟强,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远,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洪河,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被告李某某,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强诉被告夏洪河、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万一鸣

书记员:李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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