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平
陈旭东(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
李玉金(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原告刘建平。
委托代理人陈旭东,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玉金,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平诉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诉称的被告宋某某经常居住地的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稷山新天地公寓北楼四单元16楼408室查无此人,被告现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兴仁街东大街一街26号,且合同履行地亦不在丛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平诉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诉称的被告宋某某经常居住地的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稷山新天地公寓北楼四单元16楼408室查无此人,被告现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兴仁街东大街一街26号,且合同履行地亦不在丛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张剑
审判员:张建周
审判员:赵媛媛
书记员:梁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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