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
林某某
胡英伟(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河北隆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高贝
李某
郭占刚(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孙玉良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英伟,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隆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颖,经理。
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东路万和城小区。
委托代理人高贝。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郭占刚,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玉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李某岳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某、河北隆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素青
审判员:袁军鹏
审判员:崔会强
书记员: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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