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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承某华某建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承某华某建筑有限公司
张利剑
赵俊英(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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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裴庆富,男,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承某华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欣,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利剑,男,该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赵俊英,女,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承某华某建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文海
审判员:李晓军
审判员:王彪

书记员:栾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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