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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小花等人与被告保定利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小花
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崔露馨
崔琼月
崔峻豪
保定利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刘旭腾(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小花,女,住阜平县。
原告崔露馨,女,住阜平县。
原告崔琼月,女,住阜平县。
原告崔峻豪,男,住阜平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利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南二环东路2699号。
负责人任少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占伟、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神农大厦三楼及二十楼。
负责人谢素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旭腾,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花、崔露馨、崔琼月、崔峻豪与被告保定利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四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花、崔露馨、崔琼月、崔峻豪与被告保定利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四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巧云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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