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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小花、崔某某、崔某月、崔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小花
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崔某某
崔某月
崔某某
田某某
孙某某
张秀珍(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牛习(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小花,现住阜平县。
原告崔某某,现住阜平县。
原告崔某月,现住阜平县。
原告崔某某,现住阜平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告孙某某,住河北省曲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秀珍,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
负责人武运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习,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花、崔某某、崔某月、崔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四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花、崔某某、崔某月、崔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四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巧云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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