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艳红、刘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刘艳红
刘某某
李博(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艳红。
被告刘某某,系刘艳红妹妹。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艳红、刘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会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瑞香,被告刘艳红、刘某某及二人委托代理人李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1980年,我村进行土地承包,我家在三号井北面分得承包地一块,该地东西长55米、南北宽16米,面积1.32亩,该地一直由原告种植,后该地由被告临时种植。
现原告想自行耕种该承包土地,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承包土地1.32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艳红辩称,我并未代耕原告的承包土地。
我在原告所说的亚古城村北三号井地块有承包土地2亩,与原告相邻,在原告南面。
我种的是我自己的地,与原告无关,所以不同意返还。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
第一,我在三号井北面有承包土地0.6亩,与原告相邻,取得时在原告北面,后与原告调换至原告南面。
该地一直由我种植,缴纳农业税及各种税费,没有耕种原告的承包地。
第二,原告私自砍伐我的杨树17棵,请求原告返还树款;第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一家取得了本村三号井北面1.3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及二被告陈述均能够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刘艳红的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刘某某辩称,村委会将马立祥0.6亩承包地收回后交由其承包,虽提交了四份证言,但证人未出庭作证,原告对此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刘某某辩称其取得的0.6亩承包地已与原告互换位置,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在原告承包地上种植树木,实为不妥,刘某某应将占用原告的0.6亩承包土地返还原告。
原告起诉刘某某返还承包土地的请求中,0.6亩有证据证实,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0.6亩的部分,原告具有承包经营权,被告未耕种,故不存在返还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刘某某位于亚古城村三号井北面的承包土地0.6亩,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一家取得了本村三号井北面1.3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及二被告陈述均能够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刘艳红的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刘某某辩称,村委会将马立祥0.6亩承包地收回后交由其承包,虽提交了四份证言,但证人未出庭作证,原告对此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刘某某辩称其取得的0.6亩承包地已与原告互换位置,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在原告承包地上种植树木,实为不妥,刘某某应将占用原告的0.6亩承包土地返还原告。
原告起诉刘某某返还承包土地的请求中,0.6亩有证据证实,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0.6亩的部分,原告具有承包经营权,被告未耕种,故不存在返还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刘某某位于亚古城村三号井北面的承包土地0.6亩,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会平

书记员:李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