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某
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蔡某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原告:刘宝某,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负责人:高玉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某与被告蔡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某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宝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宝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宝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宝某承担。
审判长:董海荣
书记员:侯俊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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