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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唐山汇京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五街刘庄子北后街25号。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陈兵,系原告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五街刘庄子北后街25号。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风神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9934315Y。
负责人:AIRTONCOUSSEAU(埃尔顿,谷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山汇京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开平区开越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76795934U。
法定代表人:林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伟,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唐山汇京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兵,被告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风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在被告唐某公司处够买东风日产牌DFL7168VBL2轿车一辆,车架号LGBH52EOXGY132244,价格115800元。被告唐某公司在交付该车辆时,将该车的随车资料用户手册交予原告。原告认为该用户手册前言记载的“本车采用最新技术打造并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进行了虚假宣传,并误导其购车,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10000元。
上述事实,有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到财产损害10000元,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

书记员: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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