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于婷婷,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龙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可鑫,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黑河市龙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计55.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卢宏波
书记员:张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