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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天明与被告张立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天明
刘晶(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张立新

原告:刘天明,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西合营镇。
委托代理人:刘晶,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011600498。
被告:张立新,住隆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明与被告张立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天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天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洪洋

书记员:闫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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