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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山市东某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王彦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
吕佩虹(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东某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李建峰
张某某
张小强
张某某、张小强的
蒋彤彤(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梁纪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
苏妍妍(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
晋中永强润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李毅

原告:刘某某,个体司机。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彦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委托代理人:吕佩虹,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市东某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与205国道交叉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小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峰,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某某,无业。
被告:张小强,无业。
被告张某某、张小强的
委托代理人:蒋彤彤,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纪元,司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13号。
负责人:许玉青,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妍妍,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永强润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张庆乡西长寿村。
负责人:闫永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茨区榆太路138号。
负责人:张建英。
被告:李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山市东某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张某某、张小强、梁纪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晋中永强润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李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担负。

审判长:刘亚楠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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