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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奇佳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开平区南贵里5排17号。身份证号码13022819800303172X。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周波,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奇佳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开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谢辉。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奇佳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凡洪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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