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开平区南贵里5排17号。身份证号码13022819800303172X。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周波,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奇佳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开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谢辉。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奇佳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凡洪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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