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付晓岩(黑龙江苏甲仁律师事务所)
张某
张某某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代理人付晓岩,黑龙江苏甲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电业局职工,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张某某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龙
书记员:耿明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