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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丰某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黄国强(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
丰某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孙小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国强,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某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玺珉。系本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小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丰某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扈广洲
审判员:邹凤和
审判员:李沈

书记员: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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