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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34岁。
被告张某某,男,52岁。
被告张某某,女,51岁。
被告张某某,男,45岁。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及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被告张某某在140,000元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为证,足以认定。双方借款合同成立且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双方均承认2015年7月1日借款合同中包含2014年12月4日借款的100,000元及2015年3月12日借款的40,000元,尚有10,0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视为双方达成新的合意。双方约定1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即2015年4月12日前还款、140,000元借款期限六个月即2016年1月1日前还款,被告张某某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人民币150,000元。
二、被告张某某对140,00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淑梅审判员张茂礼人民陪审员刘明艳

书记员:徐 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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