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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赵书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会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波、被告委托代理人赵书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对争议土地的位置无异议,对该土地的性质存在争议。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应认定争议土地为自留地。鉴于自留地经营权的具体内容由国家政策调整,未纳入国家法律调整范围之内,故本案涉及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会平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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