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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建生

书记员:李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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