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建生
书记员:李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