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杨华,雄县国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红彬,男,汉族,成年,现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红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书中所列被告为“王红彬,男,汉族,成年,住雄县张岗乡开四村”,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后,被告“王红彬”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及本人身份证,其身份证显示“王红斌,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张岗乡开四村542号”,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存在主体错误,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子勋 审判员 张雨兰 审判员 常忠学
书记员: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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