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马嘉伟(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原告刘某某,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委托代理人马嘉伟,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住北京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申请以刚出院,伤残需要三个月后才能做为由,故本案暂时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申请以刚出院,伤残需要三个月后才能做为由,故本案暂时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孙铁军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刘柳

书记员:靳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