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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蠡县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董明(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蠡县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立鹏(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县。
委托代理人董明,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蠡县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蠡县永盛大街路东(财政局南侧)。
法定代表人吴克宁,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立鹏,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蠡县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39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栓平
审判员:张玉明
审判员:贾瑞涛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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