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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高碑店市鹏飞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朱文鹏(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
高碑店市鹏飞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秀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朱文鹏,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鹏飞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俊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秀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碑店市鹏飞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庞永生
审判员:田志强
审判员:田三强

书记员:周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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