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于建秀(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白某某
苗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马头营销服务部
刘进丰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于建秀,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负责人:范会军,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马头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马头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码头电厂西侧200米路北。
负责人:吴力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进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白某某、兆通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检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车损、公估费、施救费共计86844.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苗某某、人保财险马头营销服务部辩称,对伙食补助费无异议,对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检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车损、公估费、施救费均有异议,不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三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合上述事实认定,对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原告刘某某的损失合计119036.85元,应由被告人保财险马头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10000元(上述第一至三项)、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58676.69元(上述第四至六、九、十、十四项,该款包括精神抚慰金40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2000元(上述第十一项),合计70676.69元,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马头营销服务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赔偿原告刘某某14508元。原告诉求超出本院核准范围内的,本院不予支持。待被告人保财险马头营销服务部履行赔偿义务后,被告白某某、苗某某、兆通运输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白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白某某、兆通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参加庭审、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六)项、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马头营销服务部在冀DH1792/冀DRA16挂号车所投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85184.69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xxxx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2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马头营销服务部承担19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三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合上述事实认定,对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原告刘某某的损失合计119036.85元,应由被告人保财险马头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10000元(上述第一至三项)、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58676.69元(上述第四至六、九、十、十四项,该款包括精神抚慰金40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2000元(上述第十一项),合计70676.69元,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马头营销服务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赔偿原告刘某某14508元。原告诉求超出本院核准范围内的,本院不予支持。待被告人保财险马头营销服务部履行赔偿义务后,被告白某某、苗某某、兆通运输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白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白某某、兆通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参加庭审、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六)项、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马头营销服务部在冀DH1792/冀DRA16挂号车所投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85184.69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xxxx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2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马头营销服务部承担1930元。
审判长:魏云良
审判员:胡德忠
审判员:刘重重
书记员: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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