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赵春梅,女,1971年8月5日,汉族,住雄县,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赵书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纪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南纪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会平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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