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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南纪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赵春梅,女,1971年8月5日,汉族,住雄县,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赵书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纪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南纪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会平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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