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委托代理人高孟丽,女,1976年11月18日,住雄县,系原告之妻。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雄县人。被告许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雄县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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