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身份证号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住沈阳市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元,系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身份证号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户籍所在地双鸭山市X。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洋
书记员:贺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