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住涿州市。被告常某某,女,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常某某名下位于涿州市华阳公寓x号楼x单元xx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号),原告以李春峰名下位于涿州市开发区建经北街x号楼x单元x楼东门房屋(房产证号**)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常某某名下位于涿州市华阳公寓x号楼x单元xx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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