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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平湖市皮某某箱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皮某某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张丽。

原告刘某与被告平湖市皮某某箱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9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庞永生

书记员: 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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