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皮某某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张丽。
原告刘某与被告平湖市皮某某箱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9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庞永生
书记员: 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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