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刘某明诉被告张万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明
翁玉光
张万马
梁美松(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明。
委托代理人翁玉光。
被告张万马。
委托代理人梁美松,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明与被告张万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冠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张成、张万马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导致该事故的发生,被告作为非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酌情按20%赔偿原告损失。原告刘某明为张万马垫付55000元医疗费,已在(2014)高民初字第2127号案件中做出处理,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原告主张车辆损失159700元提供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评损资料,被告对原告车辆损失数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原告主张车辆损失1597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万马按事故次要责任即20%的比例应赔偿原告319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万马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19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刘某明承担300元,被告张万马承担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张成、张万马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导致该事故的发生,被告作为非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酌情按20%赔偿原告损失。原告刘某明为张万马垫付55000元医疗费,已在(2014)高民初字第2127号案件中做出处理,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原告主张车辆损失159700元提供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评损资料,被告对原告车辆损失数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原告主张车辆损失1597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万马按事故次要责任即20%的比例应赔偿原告319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万马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19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刘某明承担300元,被告张万马承担405元。

审判长:闫冠军

书记员:谢海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