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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范艾地、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秋良,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艾地,系张某某之妻。
被告张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范艾地、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立强、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秋良及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艾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与被告范艾地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6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10月13日,约定月息2分,并约定到期不能还款,除照付利息外,按借款金额的5%加收利息,双方签订民间借贷协议书一份,被告张某某自愿为被告张某某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后被告张某某偿还了自2014年5月16日至2016年10月13日的利息24000元,余款未能偿还,经原告催要未果后,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并支付逾期利息。庭审中,被告张某某主张已与张某某通话,张某某说已经给原告换了条,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但原告不认可,被告张某某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民间借贷协议书一份、被告张某某给原告出具的借款条一张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有借款协议及借款收据证实,被告张某某亦不否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某某自愿为被告张某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付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范艾地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范艾地共同偿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利息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主张被告张某某说已与原告换了条,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不认可,被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对被告张某某此向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范艾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范艾地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64000元(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6年8月13日止,本金200000元,月息2分计算,以后顺延),合计264000元。被告张某某对被告张某某、范艾地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鹤翔 审判员  罗建生 审判员  王会平

书记员:任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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