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被告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

原告刘某某诉称,二被告为夫妻。二被告从事服装生意,陆续购买原告的布匹,截止到2017年4月24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1124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此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7年12月9日偿还原告10000元,尾欠21124元,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货款21124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时间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佟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的属实,欠款数额也对,只是现在没钱偿还原告。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后,被告陈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经营服装生意。被告陈某某一直向原告购买布匹。截止到2017年4月24日,被告陈某某欠原告货款31124元,被告佟某某为原告出具了欠据,欠据中欠款人署名陈某某。此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7年12月9日偿付原告1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21124元至今未偿付,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被告佟某某出具的署名陈某某的欠条一张、二被告户籍证明及庭审笔录证实。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瑞香、被告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欠原告货款2112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原告。被告逾期未还,还应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被告佟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依法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21124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佟某某连带偿还原告刘某某货款人民币2112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会平

书记员:王靖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