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井芝(原告二妺),女。
委托代理人刘永承,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兴安区红某镇永新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明福,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志坚、朱宝振,该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鹤岗市兴安区红某镇永新村民委员会返还承包土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二妹刘井芝、委托代理人刘永承,被告法定代表人杨明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志坚、朱宝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第二轮土地调整时,被告收回原告父母三个女儿各1亩承包土地,同时发包给原告二妹刘井芝家庭2亩承包土地。根据第二轮土地调整“大不动、小调整,增人增1亩地、减人减1亩地”的调整方案,若原告二妹的1亩承包土地未被收回,其则不符合重新取得承包土地的资格,因其已重新取得承包土地,故原告所诉其二妹的1亩承包地仍留在娘家的主张,于事实不符。2012年被告给付原告三妹、四妹错收土地补偿款。综上,被告在第二轮土地调整时收回原告父母家庭的3亩土地应为原告的三个妹妹各1亩承包土地。因此原告的1亩承包土地仍留在其父母的承包土地中。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亩承包土地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鹤岗市兴安区红某镇永新村民委员会返还1亩承包土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维琴 审 判 员 :吕乃顺 代理审判员 : 张 芹
书记员:: 吴 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