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可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李薇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可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桥区。
负责人米学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薇,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可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某某、张可心自愿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某某、张可心自愿承担。
审判长:李国辉
书记员:范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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