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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胡会青
胡某某
胡永巧
肖文建(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胡会青,望都县人,系原告之女。
被告胡某某,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胡永巧,望都县人,系被告之女。
委托代理人肖文建,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桑占全
审判员:张巧云
审判员:吴进春

书记员:刘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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