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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北京更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东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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