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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刘核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
刘某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核心,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
代表人冉文章,公司经理。
地址:雄县环城北路北侧雄中对过。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雨兰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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