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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被告崔某某、贾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刘春宅(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
崔某某
赵志忠(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通天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沧州市肃宁县。
委托代理人刘春宅,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赵志忠,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赵志忠,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石某某市广安大街10号美东国际A座6层。
负责人康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被告崔某某、贾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郭晓斐

书记员:段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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