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邱春华。
被告:王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刘方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邱春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3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谈亮
书记员:简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