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田艳杰(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
赵金某
李某某
韩某某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艳杰,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金某、李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被告赵金某、李某某、韩某某的住所地均不在铁锋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丽超
审判员:刘宏伟
审判员:邓文恒
书记员: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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