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金某、李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田艳杰(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
赵金某
李某某
韩某某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艳杰,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金某、李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被告赵金某、李某某、韩某某的住所地均不在铁锋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丽超
审判员:刘宏伟
审判员:邓文恒

书记员:陈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