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贺某
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
隆化县广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李亚玲(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
原告刁贺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被告隆化县广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舒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玲,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贺某与被告隆化县广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刁贺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贺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贺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由德伟
书记员:鲁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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